长春建筑学院 学科带头人、学术方向带头人遴选及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科建设办公室发布时间:2023-04-04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科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提升学校整体水平,支撑特色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方向带头人实行岗位聘任制,任期两年。

第二章 遴选原则

第三条 遴选本着公开选拔、平等竞争、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择优聘任、强化培养、严格考核、滚动管理。

第四条 遴选学科范围为省级一流学科、优势特色学科或经学校确定的重点建设学科。

第五条 每个一级学科可设1名学科带头人,35名学术方向带头人。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学素养,敢于创新,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团结和带领本学科团队创造性开展工作。

3.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稳定的特色鲜明和较大影响的学科研究方向,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与影响力,学术造诣深,具有学术远见,能把握学科发展趋势。

4.科研能力强,近五年成果突出,对本学科做出重大贡献。

第七条 学术方向带头人遴选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有较强的管理及协调能力,善于团结合作。

2.学术造诣较高,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是学院学科研究方向的核心科研成员,并形成了在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等方向较为合理的学术团队。

3.原则上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业绩成果突出。

4.科研能力强,近五年成果突出,对本学科做出较大贡献。  

第四章 遴选与聘任程序

第八条 遴选程序

1.学院提名推荐。被推荐人填写《长春建筑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方向带头人申请表》。

2.各学院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水平、科研成果和以及发展潜力进行评定,按限定名额择优推选,并将推选排名结果和材料报人力资源处。

3. 人力资源处组织专家组对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提出人选建议名单,并向全校公示一周。

4.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聘任程序

经学校审定通过的学科带头人、学术方向带头人由校长聘任,任期两年。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学术方向带头人实行目标管理和考核,学校按考核目标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考核指标

1.负责组织制定学科工作计划,协调各参与建设的单位落实工作任务,组织学科参加国家、省、学校组织的各类评估与检查验收,并取得好成绩。

2.确保形成有学术影响力、竞争力且相对稳定的学科学术梯队和研究方向。

3.为本学科在学术研究、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学术贡献和社会贡献

4.任期内完成以下三项之二:

1)获得国家级科研奖,或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前二名)

2)新增参与国家级(前三名)或国务院部门科研项目(前二名)1项,或主持省级科研项目1项。

3)第一作者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项目”确定)、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发表SCIEI SSCI正刊收录论文1篇;或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排名第一)1项;或出版专著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十二条 学术方向带头人考核指标

1.配合学科带头人实施本学科的建设发展规划,当好学科带头人的助手;负责本学术团队的建设。

2.任期内完成以下三项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研奖,或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前二名)

2)新增参与国家级(前三名)或国务院部门科研项目(前二名)1项,或主持省级科研项目1项。

3)第一作者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参照“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项目”确定)、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1篇,或第一作者发表SCIEI SSCI正刊收录论文1篇;或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排名第一)1项;或出版专著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十三条 聘期结束后,学校人力资源处和科研处对学科带头人、学术方向带头人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对考核人员在聘期内的工作业绩进行公示,并提出学校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科带头人、学术方向带头人津贴,学科带头人1000/月、学术方向带头人500/月。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五条 经学校审定后公布学科带头人、学术方向带头人任期考核结果,对于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学校将予以表彰,对任期考核结果为不称职者,取消下次评选资格并扣回相应津贴的二分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以上所指获奖、项目、论文、专利、专著等均为长春建筑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论文、专利、专著的第一作者指申请人为第一人,或申请人指导的学生为第一,申请人为通讯作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