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学校建设与发展的根本性战略任务,是打造学校特色和优势、提升综合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速推进我校学科建设,增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层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指导思想: 坚持“统筹规划、重点建设,凝练特色、突出优势,分层建设、全面提升”的原则,以工为主,工、管、文、农、艺、医协调发展,形成土建、艺术设计、管理、电气信息、健康学科群。依托特色专业集群,适应地方优势特色和新兴产业需求,发挥特色创新领域的学术、研发优势,不断增强学科学术创新和服务地方能力,在科研反哺教学、地方产业振兴和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努力实现学术创新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同步提高,全面提升学科发展的整体水平。
第三条 学科建设目标:通过强化学科建设的战略地位,加强优势特色学科建设,进一步凝练学术方向、汇聚学术队伍、打造学术平台。重点提升省级优势特色学科内涵建设,加强建设校级优势特色学科,积极培育优势特色和新兴交叉学科,构建“重点提升、加强建设、积极培育”三层次学科建设体系。形成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竞争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学科结构;培养造就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以及一支专业职称、学历、年龄及学缘结构合理的学术团队;建成一批装备和技术水平国内先进、具有承担国家及地方重大科研项目能力的研究基地;努力承担高层次科研项目,产出一批高水平科研成果;凝炼形成一批高水平、特色鲜明的优势特色学科方向。
第四条学科建设层次:学校对学科建设实行分级管理,按校级管理的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重点培育学科三个层次和院级管理的一般学科进行建设。各层次重点学科均在学校已备案的学科中进行遴选,已经被列为省级及以上的各类重点学科,不参加遴选,直接享受校级重点学科待遇,但其必须在建设期内完成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所规定的任务目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科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科建设办公室(科研处)代表学校实施校级管理,各学院(部)负责本单位学科建设工作。学科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制定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二)负责组织各级重点学科的申报、遴选、检查和评估验收等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三)负责制定学科建设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学术交流活动。
(五)完成上级部门及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的整体规划和本单位学科实际,制定本单位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二)统筹和协调本单位资源,对学科建设中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考核和指导。
(三)按学校要求对学科带头人进行遴选,负责本单位学科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实现效益目标。
(四)对本单位各学科的年度建设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五)落实学科建设和科研项目经费分配政策
(六)完成学校要求的其他学科建设工作。
第七条 学科组建
(一)各单位按《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组建一级学科或一级学科的学科方向并上报学科建设办公室进行备案。
(二)每个学科需选聘一名学科带头人(或学科负责人)和若干名学科方向带头人(或学科方向负责人)。按学科组推荐、所在单位审核、学校批准的方式选聘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
(三)每个学科应有明确的学科方向,每个学科方向应有一批研究能力较强的优秀中青年骨于力量,形成专业技术职务、学位、年龄结构合理的、稳定的学术梯队。
(四)应有支撑本学科发展的科技平台。
(五)有一定数量、层次较高的科研项目。
(六)有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奖励、专利等)
(七)根据学校发展及学科建设需要,某些一级学科可在全校范围内通过整合组建,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方向带头人有学校选聘,各学院负责相应的学科方向的建设。
第八条 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负责本学科具体建设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章 重点学科遴选与建设任务
第九条 校内各级重点学科的遂选程序
(一)校内各级重点学科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遴选。
(二)校内各级重点学科的遴选,由所在单位根据遴选条件填写《长春建筑学院校级重点学科申报表》.并附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三)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对所申报的重点学科进行初审,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后进行公示。
(四)评审通过的校内各级重点学科,由学校发文公布,并签订《长春建筑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书》,实行学科建设目标管理。
第十条 校级各级重点学科遴选条件
(一)校级重点学科遴选条件
1.申报的校级重点学科一般应为上一轮确定的校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学科。
2.学科应有科学、切实可行的三年建设规划,包括在学科方向凝炼、学科梯队、科学研究、教学及科研基础条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建设目标及具体措施。
3.学科一般应有不少于3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其中至少有2个研究方向在省内有明显特色和较强优势或处于学科发展前沿。学科方向应对推动学科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及行业发展有突出作用。
4.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教授级职称,学术水平较高,近五年,主持承担至少2项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5.学科应拥有一支学历、学位、职称与年龄结构比较合理,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需要的学科梯队。学科梯队成员不少于15人,其中,教授3人及以上(或教授2人和具有博土学历的副教授1人),学术骨干中应有一定的博士学位人员。每个研究方向有学科方向带头人1人、学术骨于3人以上。
6.具有支撑本学科的省级以上科研平台,且功能较完备,能够满足本学科研究需要。
7.学科应具有承担较高层次科研项目研究的能力并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近五年内学科团队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学术论文、科研奖励等方面取得突出的科研业绩(具体科研业绩指标可根据遴选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校级重点建设学科遴选条件
1.申报的校级重点建设学科一般应为上一轮确定的校级重点建设学科、重点培育学科或满足条件的已备案学科。
2.学科应有科学、切实可行的三年建设规划,包括在学科方向凝炼、学科梯队、科学研究、教学及科研基础条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服务于地方经济等方面的建设目标及具体措施。
3.学科至少应有3个较为稳定的学科方向,其中1个学科方向在省内有明显特色和较强优势,或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学科方向对推动学科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及行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4.学科带头人具有教授级职称,学术水平高,近五年,主持承担至少1项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5.学科应具有一支学历、学位、职称与年龄结构比较合理,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需要的学科梯队。学科梯队成员不少于12人,其中教授2人(或教授1人和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1人):每个学科方向有学科方向带头人1人、学术骨干3人以上。
6.具有支撑本学科的省级以上科研平台,且功能较完备,能够满足本学科研究需要。
7.学科应具有承担较高层次科研项目研究的能力并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近五年内学科团队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学术论文、科研奖励等方面取得较突出的科研业绩(具体科研业绩指标可根据遴选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校级重点培育学科遴选条件
1.申报校级重点培育学科应为学校已备案的学科。
2.申报校级重点培育的学科应为我校在省内具有鲜明特色或与地方经济社会和新兴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有较大发展优势的学科。
3.学科应有2个较为稳定的学科方向,其中1个学科方向在校内有明显特色或发展优势,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学科方向对推动学科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及行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4.学科带头人具有教授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职称,近五年主持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
5.学科拥有一支学历、学位、职称与年龄结构比较合理,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适应新时代人才培养需要的学科梯队。学科梯队成员不少于9人,其中教授1人(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每个学科方向有学科方向带头人1人、学术骨干3人以上。
6.学科应有科学、切实可行的三年建设规划,包括在学科方向凝炼,学科梯队、科学研究、教学及科研基础条件建设,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服务于地方经济规划等建设目标及具体措施。
7.具有一定的科研平台基础,有近期建设计划,平台建成后,基本能够满足本学科研究需要。
8.学科应具有承担较高层次科研项目研究的能力并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校级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与目标
(一)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任务与目标
1.制定并实施本学科三年发展规刘和各年度工作目标。
2.加强学科梯队建设,提高学科队伍整体水平。有计划、有目标地培养学术带头人或优秀中青年骨干。
3.加强科研平台建设,增强学科的教学、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提升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
4.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建立稳定的研究方向,突出学科优势与特色。
5.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科技合作,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争创标志性研究成果。
6.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承担省级以上学术交流会议,提高学校知名度和学科学术水平。
7.完成学校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和学科建设实际,制定的本建设期内重点学科科研业绩考核指标。根据国家、省学科建设工作部署,重点完成如省级重点学科评审与硕士点遴选等相关学科建设任务。
(二) 校级重点建设学科任务与目标
1.制定并实施本学科三年发展规划和各年度工作目标。
2.加强学科梯队建设,提高学科队伍整体水平。有计划、有目标地培养学术带头人或优秀中青年骨干。
3.加强科研平台建设,增强学科的教学、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提升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
4.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建立稳定的研究方向,突出学科优势与特色。
5.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科技合作,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争创标志性研究成果。
6.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承担学术会议,提高学校知名度和学科学术水平。
7.完成学校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和学科建设实际,制定的本建设期内重点建设学科科研业绩考核指标。
(三)校级重点培育学科任务与目标
1.制定并实施本学科三年发展规划和各年度工作目标。
2.加强学科梯队建设,提高学科队伍整体水平。有计划、有目标地培养学术带头人或优秀中青年骨干。
3.加强科研平台建设,增强学科的教学、科研和科技服务能力,提升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
4.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建立稳定的研究方向,突出学科优势与特色。
5.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科技合作,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争创标志性研究成果。
6.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主动参与全国性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知名度和学科学术水平。
7. 完成学校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和学科建设实际,制定的本建设期内重点培育学科科研业绩考核指标。
第四章重点学科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校级各层次重点学科建设周期为三年,建设期满重新遴选,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层次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结果核定下一年度的专项经费指标。学科建设期满,学校按照考核指标进行全面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结果存档,并作为下一轮次遴选的依据。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各层次重点学科年度建设进展情况进行通告,对进展慢、与年度计划目标差距大的学科提出警示,根据具体情况可核减下一年度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额度。
第十五条 各层次校级重点学科应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其中省(部)级重点学科还应按主管部门的管理按时提交相关报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各级重点学科建设。
第十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与本学科建设相关的科研项目培育、学术交流和日常运行等方面支出。学科建设经费使用须依据《长春建筑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以下比例和支出范围使用:
(一)预研经费:用于开展与本学科建设相关的科研项目培育,支出占学科建设总经费的40%。支出范围包括:材料费、差旅及会议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在预研经费中不允许支出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对外协作费。
(二)学术交流:用于学科组织召开学术研讨会、学科组成员参加进修培训、学术交流、学科比赛竞赛等有关提高科研能力的相关活动所需费用,支出占学科建设总经费的20%。支出范围包括:差旅及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其他支出。
(三)日常运行费:用于开展学科建设工作所需费用,支出应占总经费的40%。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及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不允许支出材料费。
第十八条 拨款、报销审批程序
(一)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实际需求,按年度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拨款。
(二)学科带头人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三)学科建设经费报销审批程序按《长春建筑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凡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设备和图书,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所形成的资产应纳人学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范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科研处)负责解释。